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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章


秀明小學家長教師會
會 章
1. 會名
本會定名為秀明小學家長教師會

 

2. 會址
本會的會址是九龍觀塘秀茂坪秀豐街5號 秀明小學

 

3. 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
(a) 加強家長、教師、學校之間的聯繫和溝通,建立良好的伙伴關係。
(b) 建立家、校合作的校園文化,共同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c) 發揮家長潛能,透過討論、協商及協作,鼓勵積極參與,共同推動教育事業趨於完善。

 

4. 會員
(a) 家長會員︰凡本校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自動為本會家長會員。
(b) 教師會員︰凡本校現職敎師均自動成為本會敎師會員。
(c) 各會員有權選舉理事及被選為理事,以及享有投票權。
(d) 各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各項規則,以及依從會議的決定。
(e) 家長會員須繳付年費(以每一家庭為單位),年費由理事會訂定。

 

5. 組織
(a)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理事會組成。
(b)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的所有會務由理事會處理。
(c) 全體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最少兩年舉行一次。會上,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務狀況作出報告。
(d)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五十名會員。
(e) 理事會由十一名理事及兩名候補理事組成,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其中六名為家長會員,五名為教師會員,另有二位候補家長理事。校長有權列席各理事會會議。
(f) 理事選出之後,盡快舉行首次會議,並互選下列職位︰
(1) 主席一人 (在家長理事中選出)
  (2) 副主席二人 (家長及教師各一人)
  (3) 秘書二人 (家長及教師各一人)
  (4) 司庫一人 (教師)
  (5) 核數一人 (家長)
  (6) 康樂四人 (家長及教師各二人)
(g) 各理事的任期均為兩年。
(h) 全體家長將從新一屆家長理事中選出一名家長校董及一名替代家長校董,出任法團校董會董事,任期兩年。
(i) 若家長理事之子弟已離校或教師理事在任期內離任,則理事會有權從候補家長理事及教師中,選出適當人選以填補空缺。
(j) 理事會有權為任何特定的目的,委任熱心人士擔任顧問。
(k) 在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不可以有超過一名成員出任理事會的理事。
(l) 在上述的所有會議中,若議決的票數相等時,則主席可以投決定性的一票。
(m) 理事會的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人員。
(n) 理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不得少於六人。理事若不能出席會議,可由該家庭之成員列席,但沒有投票權利。本會接受理事之指定投票意願授權書。

 

6. 財政
(a) 本會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會務和支付各項開支。
(b) 義務司庫須於常務理事會的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c) 理事會有權酌情決定撥款給予學校,以供設立獎學金、獎項或其他用途,校長可根據特定用途全權使用所撥給的款項。
(d) 理事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存放在一間指定的銀行。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均須由下述的理事簽署,方屬有效:正、副主席和司庫,三人中兩人簽署,而簽名的兩名人士必須為一名家長會員及一名教師會員。

 

7. 核數
理事會須選出一名家長會員義務核數,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賬目一次。

 

8. 修改會章/解散家長教師會
(a) 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三分之二大多數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通過。
(b) 如遇本會解散,有關的決定須獲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多數會員贊同,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應按各會員的決定,捐贈給學校或本港的慈善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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